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实行资源共享、业务合作、执法协作,在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联合办案、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

推动建立上海张江、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机制。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