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依法查处严重失信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