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