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乡就业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就业创业扶持。从事老年人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