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乡就业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就业创业扶持。

从事老年人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