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培养规划,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护理、养老服务与管理、康复等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托有关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拓宽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进职业水平评价,加强人才使用管理,完善保障激励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