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七条有效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