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八条有效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