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乡村公路进行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乡村公路安全隐患,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