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养护和运营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公路管理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执法机构负责对违反公路管理的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二)公路养护机构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等工作;(三)运输服务机构负责道路运输服务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相关机构做好公路管理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