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县道用地范围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用地范围外缘起向外5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砂、采矿、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危及乡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乡村公路养护和应急作业确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外取土、挖砂、采石、取水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