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为公路用地范围,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村道用地范围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参照县道和乡道确定。县道用地范围外缘起不少于10米、乡道用地范围外缘起不少于5米、村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3米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分级公告。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