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公路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防护设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乡村公路存在安全隐患和易发生事故的路段,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路运行监测设施。乡村公路沿线应当因地制宜设置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