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公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乡村公路相关技术等级标准。乡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等路段,应当合理设置、完善排水或者农灌通水等涉农设施。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乡村公路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应当及时列入管理养护计划,明确管理养护责任。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