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要求公开或者更新有关信息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