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或者擅自处分业主共用物业收益的,由物业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