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按照要求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或者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