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施相关禁止性行为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