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