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有经营用房的,经营用房比例不得少于千分之三。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并位于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出入口附近。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