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居(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邀请业主代表参加,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