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且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业主代表委员应当本人参加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确定的事项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且三分之二业主代表委员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公示十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