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委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可以不再指派人员参加。
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公布其委员名单。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