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因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知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终止情形后的七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的,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督促履行。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