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渠道推荐:

(一)业主自荐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二)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推荐。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从按照前款渠道推荐的人员中,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由本届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渠道推荐的人员中,提出下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由筹备组或者本届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