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其中候补委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与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同。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