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其中候补委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与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同。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