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是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为本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的情形。
鼓励物业服务区域内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业主,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支持符合条件的党的基层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及委员通过规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