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并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计票规则、表决方式等;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