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条已修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元且总额不少于五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前,将筹备经费存入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竞争性方式选择产生的银行账户。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