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二)在沿街、临湖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三)在建筑物、电杆、灯杆、邮政信箱、快件箱、配电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四)擅自占道经营、摆摊设点;(五)占用城市道路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以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六)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