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在沿街、临湖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三)在建筑物、电杆、灯杆、邮政信箱、快件箱、配电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四)擅自占道经营、摆摊设点;

(五)占用城市道路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以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六)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