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的受理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