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文明素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学生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