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