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