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四章 推进与实施第四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