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文明单位应当自觉维护荣誉,强化奉献意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让社会公众享受到与文明单位称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

窗口服务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文明服务规范,教育和督促窗口工作人员做到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树立窗口文明形象。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