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风貌,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并指导所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