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临时休息、饮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