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机场、车站、大型商场、医疗机构、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