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二十四条有效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道德模范、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道德先进人物推选活动,并给予表彰、奖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先进人物的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先进人物。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