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