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加强水土保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向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