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知识宣传,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