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六)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七)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八)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督导整改落实。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