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