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停建、缓建或者停工、停产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裸露面、废渣采取覆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水土保持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隐患。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