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