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建立管理维护制度,落实管理维护费用和管理维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