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发展改革、行政审批服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监管信息共享;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项目开工建设前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批准手续,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管协同联动机制。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