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征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总量等标准相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